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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4 年度嘉小調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331號 原   告 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兩造均無訴訟能力, 依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表明兩造之法 定代理人,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兩造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居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裁定業於104年 10月7日送達原告收受,而原告未補正等情,有前揭裁定 、送達證書、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 其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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