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331號
原 告 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
惟兩造均無
訴訟能力,
依法應由法定
代理人代理,原告未於
起訴狀上表明兩造之
法
定代理人,且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兩造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
或
居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開裁定業於104年
10月7日送達原告收受,而原告
迄未補正
等情,有
前揭裁定
、送達證書、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
其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
抗告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