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01號
原 告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金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璨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