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66號
原 告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景祥
上列原告與
被告眾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