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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4 年度朴勞小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李東昇 被   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件於民國104年 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貳拾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 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受僱於被告,於受僱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受 有「右手肱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併骨折癒合不良及骨髓炎」 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至今診斷尚有「右側肱骨骨折不 癒合」及骨髓炎等病因而有持續於陽明醫院、長庚醫療財團 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庚醫院)及中國醫藥大 學北港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醫藥北港醫院)住院治療及手術 之必要,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1 之規定,勞工受傷時,雇 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爰本於上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因系爭傷害後續治療自103 年7 月8 日起至103 年11月 5 日止共支出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 23,698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3,69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 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多次重複看診均與職業災害無關,況原告已 於91年間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領取殘廢給付610,50 0 元,該症狀已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結果,顯無 持續治療之必要,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前受僱於被告,受僱期間遭遇上開職業災害受有 系爭傷害而有持續醫療之必要,原告因該職業災害事件所 生傷害後續治療自103 年7 月8 日至103 年11月5 日止共 計支出醫療費用23,698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陽明醫院、中 國醫藥北港醫院及嘉義長庚醫院之醫療費用收據等件(均 影本)為憑(本院卷第8 頁至第22頁),且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91年度勞訴字第2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 年度勞上字第6 號、本院102 年度朴勞小字第1 號、103 年度朴勞小字第1 號、103 年度朴勞小移調字第1 號等卷 宗查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 款 定有明文。又勞工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之 需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 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醫療補償,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80年3 月8 日(80)台勞動三字第06179 號函 ,亦作有解釋可參,故只要勞工能證明其所支出之醫療費 用係因之前職業災害之延續而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法雇 主即應加以補償,不論其醫療期間為多長,此觀之職業病 所需之醫療期間均甚長,甚至終身均需醫療,亦可佐證。 本件原告於86年8 月21日受僱期間內因上開職業災害而受 有系爭傷害,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請求雇主即被告補償 因該職業災害後續醫療費用,即屬有據。 (三)原告請求醫療數額應以若干為適當? 1.原告於附表一在陽明醫院就診期間所開立處方箋為治療胃 潰瘍、十二指腸潰瘍、消化性食道炎藥、緩解便秘藥、消 炎止痛藥、領靜安眠藥及酸痛貼布,每次藥量7 天份;在 中國醫藥北港醫院就診期間所開立處方箋為緩解發炎疼痛 、緩解便秘、鈣質補充、鎮痛消炎貼布、治療急慢性胃炎 所引起之胃痛、噁心及其他不適等藥品,每次藥量16至28 天份;在嘉義長庚醫院止痛門診就診期間所開立處方箋為 嗎啡藥物:治療神經痛及粉碎性故骨折併癒合不良所引發 之疼痛、緩瀉劑:治療長期服用嗎啡所引發之便秘、抗憂 鬱藥物:治療神經痛及慢性疼痛、長期性嗎啡藥物、抗癲 癇藥物:治療神經痛、瀉劑:療效同緩瀉劑、鎮定藥物: 治療神經痛、肌肉鬆弛劑、酸痛貼布,每次藥量14天份; 但自103 年8 月21日起至同年9 月2 日期間至該院外傷骨 科住院手術,並在103 年9 月2 日出院時,領得除不含La ctulose syrup 以外,其餘與前開止痛門診處方簽相同之 8 天份藥物;在嘉義長庚醫院2 次骨科門診就診期間開立 處方簽為滋骨咀嚼錠、肌肉鬆弛劑、酸痛貼布,藥量分別 為28天份、26天份等節,此有陽明醫院104 年1 月27日陽 字第0000000 之26號函、104 年4 月30日陽字第0000000 之27號函;中國醫藥北港醫院104 年2 月2 日院醫病字第 0000000000號函、104 年4 月30日院醫病字第0000000000 號函;嘉義長庚醫院104年2月12日(104)長庚院嘉字第 0133號函及檢附之相關病歷資料、104年5月19日(104) 長庚院嘉字第0412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6至57頁、 第100至101頁、第96至98頁、第59頁、第61至77頁、第 103頁)。 2.依嘉義長庚醫院覆函可知,原告治療項目集中於緩解疼痛 、治療神經痛及慢性疼痛、服用緩解疼痛藥物引發之便秘 、鈣質補充等。本院審酌原告前往嘉義長庚醫院門診領藥 、住院手術均其89年1 月因車禍事故,右手肱骨開放性粉 碎性骨折併骨折癒合不良與骨髓炎相關等情,有該院前揭 104年2月12日(104)長庚院嘉字第0133號覆函可考,並 交叉比對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於前開3家醫院就診之日期及 如前述各家醫院給予之藥物及藥量間隔,本院認除103年7 月8日原告至陽明醫院骨科門診之外,自103年7月16日起 ,原告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先後至嘉義長庚醫院骨科門診 、止痛門診及外傷骨科住院手術出院所領得之藥物、藥量 ,已足敷原告疾患所需。原告又未能舉證證明附表一就診 內容均有區隔之必要性,加以我國醫療法規未賦予醫院得 拒絕病患就同一疾病重複看診之行為,自無從以原告已出 示上開醫療單據,而認前開診療均有必要,再者,原告如 認有區隔醫院看診之需求(如尋求新療法),應待每一療 程結束後或於治療期間內與主治醫師詳為討論後再為更異 ,而非在藥量期限內任意更換醫院接受重複治療,縱原告 係出於信任或其他事由之特殊考量下所為,然此若非出於 醫學上之必要,當不得轉嫁由被告承擔相關費用,準此, 本院審酌原告上開就診均係為治療同一疾病,以嘉義長庚 醫院療程、給藥最為完整,除未能為其涵蓋之103年7月8 日陽明醫院骨科門診領藥費用之外,原告其餘至陽明醫院 、中國醫藥北港醫院部分則應予以刪除,是僅准許原告請 求附表一編號1、編號14至22所示就診金額12,3 15元,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併請 求被告給付12,3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3 年 12月16日起(見本院卷第26頁之送達回證)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因原告未能舉證醫療之必要性 ,而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並依 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之宣告。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之 規定,應確定本件訴訟費用。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 用1,000 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用之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1,000 元,應由兩造依其勝敗比例分擔,即被告負 擔520 元(計算式:1,000 元×12,315÷23,698元=520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或 進行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 之結果,自無予以調查或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指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一:李東昇於103年7月8日至103年11月5日就診紀錄 ┌──┬──────┬────────┬──────────┐ │編號│ 日期 │ 醫 院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 │ │ │後之自付額(新臺幣)│ ├──┼──────┼────────┼──────────┤ │ 1 │103.07.08 │ 陽明醫院 │ 670元 │ ├──┼──────┼────────┼──────────┤ │ 2 │103.07.15 │ 同上 │ 670元 │ ├──┼──────┼────────┼──────────┤ │ 3 │103.07.22 │ 同上 │ 670元 │ ├──┼──────┼────────┼──────────┤ │ 4 │103.07.29 │ 同上 │ 670元 │ ├──┼──────┼────────┼──────────┤ │ 5 │103.08.05 │ 同上 │ 670元 │ ├──┼──────┼────────┼──────────┤ │ 6 │103.08.12 │ 同上 │ 670元 │ ├──┼──────┼────────┼──────────┤ │ 7 │103.08.19 │ 同上 │ 670元 │ ├──┼──────┼────────┼──────────┤ │ 8 │103.09.12 │ 同上 │ 670元 │ ├──┼──────┼────────┼──────────┤ │ 9 │103.09.18 │ 同上 │ 670元 │ ├──┼──────┼────────┼──────────┤ │ 10 │103.09.23 │ 同上 │ 670元 │ ├──┼──────┼────────┼──────────┤ │ 11 │103.10.02 │ 同上 │ 670元 │ ├──┼──────┼────────┼──────────┤ │ 12 │103.10.23 │ 同上 │ 670元 │ ├──┼──────┼────────┼──────────┤ │ 13 │103.10.30 │ 同上 │ 670元 │ ├──┼──────┼────────┼──────────┤ │小計│ │ │ 8,710元 │ ├──┼──────┼────────┼──────────┤ │ 14 │103.07.16 │ 長庚醫院 │ 56元 │ ├──┼──────┼────────┼──────────┤ │ 15 │103.07.21 │ 同上 │ 328元 │ ├──┼──────┼────────┼──────────┤ │ 16 │103.07.30 │ 同上 │ 112元 │ ├──┼──────┼────────┼──────────┤ │ 17 │103.08.13 │ 同上 │ 168元 │ ├──┼──────┼────────┼──────────┤ │ 18 │103.09.10 │ 同上 │ 323元 │ ├──┼──────┼────────┼──────────┤ │ 19 │103.10.08 │ 同上 │ 123元 │ ├──┼──────┼────────┼──────────┤ │ 20 │103.10.22 │ 同上 │ 123元 │ ├──┼──────┼────────┼──────────┤ │ 21 │103.11.05 │ 同上 │ 123元 │ ├──┼──────┼────────┼──────────┤ │ 22 │103.09.02 │ 同上 │ 10,289元 │ ├──┼──────┼────────┼──────────┤ │小計│ │ │ 11,645元 │ ├──┼──────┼────────┼──────────┤ │ 23 │103.07.11 │中國醫藥北港醫院│ 545元 │ ├──┼──────┼────────┼──────────┤ │ 24 │103.08.01 │ 同上 │ 494元 │ ├──┼──────┼────────┼──────────┤ │ 25 │103.08.15 │ 同上 │ 494元 │ ├──┼──────┼────────┼──────────┤ │ 26 │103.09.05 │ 同上 │ 494元 │ ├──┼──────┼────────┼──────────┤ │ 27 │103.09.26 │ 同上 │ 543元 │ ├──┼──────┼────────┼──────────┤ │ 28 │103.10.17 │ 同上 │ 773元 │ ├──┼──────┼────────┼──────────┤ │小計│ │ │ 3,343元 │ ├──┼──────┼────────┼──────────┤ │總計│ │ │ 23,698元 │ ├──┼──────┴────────┴──────────┤ │備註│(一)編號14、16、17、19、20、21為止痛門診,編號22為│ │ │ 外傷骨科住院手術(期間為103 年8 月21日至同年9 │ │ │ 月2日),其餘科別均為骨科。 │ │ │(二)陽明醫院就診13次、嘉義長庚醫院就診9次、中國醫 │ │ │ 藥北港醫院就診6次。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