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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4 年度朴小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原   告 澄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杉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附民字第199號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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