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原 告 郭逢達即廷昱工程行
訴訟
代理人 蘇國鎮
原 告 劉昭慧即慶豐企業社
原 告 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鎮
被 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訴訟代理人 陳福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
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
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4年10月6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兩造間給付工程款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04年9月23日下午3時宣示。
惟
本院前開指定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04年10月6日上午11時,
以維護兩造聆聽
宣示判決之權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