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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4 年度朴簡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原   告 郭逢達即廷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國鎮 原   告 劉昭慧即慶豐企業社 原   告 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鎮 被   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訴訟代理人 陳福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4年10月6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給付工程款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04年9月23日下午3時宣示。惟 本院前開指定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04年10月6日上午11時, 以維護兩造聆聽宣示判決之權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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