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原 告 郭逢達即廷昱工程行
訴訟
代理人 蘇國鎮
原 告 劉昭慧即慶豐企業社
原 告 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鎮
被 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訴訟代理人 陳福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原告尚品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法院得依
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原告尚品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原告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之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將
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原告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裁定更正為「原告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