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宏興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春貴
訴訟代理人 羅家俊
被 告 陳麗雲即喜多多國際宴會廳
訴訟代理人 邱敏郎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承攬契約究竟成立於何人之間,仍有傳喚證人洪勝騰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d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