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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5 年度嘉小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宏興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貴 訴訟代理人 羅家俊 被   告 陳麗雲即喜多多國際宴會廳 訴訟代理人 邱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8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原告及被告本人均請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d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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