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嘉小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國恕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志嘉、王湘萍、毅軒科技有限公司、大正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世新有線電視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同法第428條固規定簡易程序事件就第244條第1項第2款
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惟依
上
開規定,原告仍應於
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
之聲明)。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
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
,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
是以原告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
明確特定、具體合法。
二、原告主張其為嘉義經國新城D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相對人
違反社區規約,然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
明),其起訴
顯有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惟此係屬可補正事
項,
爰裁定定期命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