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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5 年度嘉救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楊雅筑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相 對 人 維那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其 無資力支出該事件之訴訟費用,且該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上開 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法律扶 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在卷可憑,且聲 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訴訟,經本院核閱其所提本案請求之事實 、理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嘉勞簡調字第14號卷宗審核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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