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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5 年度嘉簡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321號 原   告 群芳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盈吉 被   告 陳麗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雲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元,應繳裁判費   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   0元。  ㈡提出本件支付命令主張原告仲介被告陳麗雲買賣 6筆不動產   之完整買賣合約書。  ㈢對被告陳麗雲聲明異議抗辯其已支付本件不動產買賣仲介   費160,000元,並提出105年 1月12日收據等情,提出準備書   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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