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537號
原 告 龔宏安
被 告 郭靜濃即郭美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以105年度附民字第76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4,000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實際經營址設嘉義縣○○市○○路○○○ 號
之「尚星通信企業社」(即商業登記名稱,店家招牌名稱為
「摩比通訊行」,下稱尚星企業社)之負責人。尚星企業社
因資金週轉不靈陷於無支付能力之狀態且無出貨之能力;其
自身亦因財務困難而無清償能力,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在設址於
嘉義市○○路○○○ 號「力易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力易通
公司),以購買行動電話機具為由,向原告佯稱欲購買如附
表所示之行動電話(下稱
系爭行動電話)共計新臺幣(下同
)294,000元,並簽發同額、
發票日為102年11月2 日、票號
為AA0000000 之支票乙紙以為
擔保,原告遂交付系爭行動電
話,
嗣上開支票到期,經原告提示之結果,竟遭銀行
退票,
被告逃逸無蹤,原告始知受騙,被告上開詐欺
犯行,業經
鈞
院以103 年度易字983號、104年度易字450、747號刑事判決
構成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在案,是原告確受有系爭行動電話
之損失,爰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行動
電話之價格共計294,000元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因資金週轉不靈已陷於無支付能力狀態,竟仍於 102
年10月29日,前往原告經營之力易通公司,向原告佯稱欲
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價值合計294,000 元,並簽
發票號AA0000000 支票乙紙以為擔保,
嗣後貨款均未給付
等情,有銷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份在卷
可佐
(本院卷第55-59 頁),且被告前開行為亦經本院刑事庭
認定成立詐欺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在案,有本
院103年度易字第983號及104年度易字450、747 號刑事判
決1 份可佐。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
,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為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故原告主張被告詐騙其價值294,000 元之系爭行動
電話
一節,應屬實情,
堪值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
責任」、「又負
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及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能
回
復原狀或回復
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5 條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向原告所詐騙如附表
所示行動電話,目前均已不知去向,
業據原告陳明
無訛,
且被告審理中亦未到庭陳報或說明,足認系爭行動電話欲
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參
以
兩造就系爭行動電話約定買賣交易價格為294,000 元,
有銷貨單及支票影本在卷可佐,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
詐騙系爭行動電話之損害共294,000 元,自屬正當,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4,
000元,及自10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
│編號│ 行動電話型號 │ 數量 │
├──┼─────────────┼──────┤
│ 1 │HTC-803S (ONEMAX)16G銀 │3 │
├──┼─────────────┼──────┤
│ 2 │HTC-801E(ONE) 32G銀 │2 │
├──┼─────────────┼──────┤
│ 3 │HTC-801E(ONE) 32G黑 │1 │
├──┼─────────────┼──────┤
│ 4 │HTC-901E(蝴蝶S-KITTY) │1 │
├──┼─────────────┼──────┤
│ 5 │HTC-901E(BUTTERFLYS)白 │1 │
├──┼─────────────┼──────┤
│ 6 │HTC-901E(BUTTERFLYS)灰 │1 │
├──┼─────────────┼──────┤
│ 7 │HTC-901E(BUTTERFLYS)紅 │1 │
├──┼─────────────┼──────┤
│ 8 │HTC-801E(ONE) 32G版藍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