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王通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409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