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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5 年度嘉簡調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變更公司負責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呂盈震       張孜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盈震等間請求變更公司負責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盈震為震賢有限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然其為避免遭聲請人強制執行,於民國100年2月9日 將震賢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為相對人張孜蘭,聲請人為保 全債權,得代位相對人呂盈震請求相對人張孜蘭變更震賢有 限公司之負責人為相對人呂盈震云云。然有限公司董事長之 選任,係由公司股東為之,相對人呂盈震並未因而對相對人 張孜蘭享有債權,聲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再者,公司解 除對呂盈震之委任與委任張孜蘭皆相對人二人欲詐害聲請 人對相對人呂盈震債權之行為,自非撤銷權行使之對象。依 民法第242條、第24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 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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