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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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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嘉勞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李育綺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德旺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齎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4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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