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嘉小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勝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哲盛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上玄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惟於民
事訴訟法定有
專屬管轄之訴訟,不
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6條之規定自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
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
之法院喪失管轄權,
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
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
兩造間之
買賣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
並
非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專屬管轄案件,且依買賣契約第三條
明載「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相關
法律
為準則。倘有任何糾紛,雙方亦應依誠實信用原則解決。如
有訴訟必要,以台中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該契約在卷
足稽,足見兩造已依合意約定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為管轄法院,是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對本件訴訟已無管
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