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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嘉小調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勝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上玄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 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6條之規定自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 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 之法院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 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 並非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專屬管轄案件,且依買賣契約第三條 明載「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相關法律 為準則。倘有任何糾紛,雙方亦應依誠實信用原則解決。如 有訴訟必要,以台中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該契約在卷足稽,足見兩造已依合意約定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為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對本件訴訟已無管 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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