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47號
原 告 旭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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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黎聖忠
被 告 陳寬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2177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
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3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 月14日通知原
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06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惟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
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
抗告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