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379號
原 告 力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胤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坦尼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
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3461 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8,611 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34,16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6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