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379號
原 告 力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胤斐
被 告 坦尼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宣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3461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8,611 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34,16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665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6月6日
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
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
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
抗告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