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呂恆都
複 代理 林立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五加國際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507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
,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