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635號
原 告 美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銘鴻
被 告 林孝融
訴訟代理人 鄭苑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下同)220,000元之支票1紙(該支票之付款銀行、票面金
額、
發票日、提示日、支票號碼詳如附表所示,下稱
系爭支
票),
詎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持以提示結果,因「存款不足
」理由遭
退票,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票據
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上揭票款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法定利息
等情,
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之
抗辯:被告向錢莊借款200,000 元並開立系爭支
票予錢莊,並
非開立予原告,被告不知為何系爭支票會到原
告手上,只有原本的執票人才能行使票款請求,被告並非不
還錢,而是僅願意向錢莊清償系爭票款等語,
資為抗辯,並
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及其提示該支
票不獲付款等情,
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1 件為證,衡諸被告並不否認曾簽發系爭支票之事實,
堪信
原告
上開主張應為真實;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依上
開規定,自應負票據上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被告雖辯稱其是持系爭支票向錢莊借錢,只有錢莊才可以請
求給付票款
云云。
惟查,票據
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
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
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且票據為流通證券,除非發票人有禁止轉讓票據之記載(例
如票據法第30條),否則原則上得依
背書及交付轉讓票據權
利,從而縱使被告所辯為真,被告簽發系爭支票之初並非直
接持向原告借款,然該支票並未指定受款人(本院卷第9 頁
),且支票乃流通證券,故原告因轉讓而取得系爭支票之占
有,自可因權利人之轉讓而取得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被告
徒以只有最初執票人即錢莊得向其行使票據權利云云,顯與
票據性質及法律規定不符,自不可採。
(三)至於被告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表示其與原告有其
他工程款之糾紛云云,惟票據乃無因證券,票據上權利之行
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已如前述,故縱認被告與原
告另案確有工程款糾紛,然亦與
本件原告票款請求之
法律關
係無涉,被告所辯自不足採。
四、
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給
付票款2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9 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
適
用。查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2,32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2項第6款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爰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併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92
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
│編│付款銀行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支票號碼 │
│號│ │(新臺幣)│ │(即退票日)│ │
├─┼─────┼─────┼─────┼──────┼─────┤
│1 │華南商業銀│220,000元 │106.04.25 │106.05.04 │ND0000000 │
│ │行嘉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