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10號
原 告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琦森
被 告 駿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
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