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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嘉簡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54號 原   告 羅瑞聲 原   告 羅瑞卿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志凱 被   告 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慧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複代理人  郭珮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000 元,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 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3,0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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