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54號
原 告 羅瑞聲
原 告 羅瑞卿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羅志凱
被 告 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慧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
複代理人 郭珮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000 元,
惟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
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3,0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