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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嘉簡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54號 原   告 羅瑞聲       羅瑞卿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志凱 被   告 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慧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複代理人  郭珮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08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3,2 00元(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 值計算:面積(54+57+3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6,800元= 1,01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4,080元,尚應補繳7,018元。至原告請求自103年7月12日起 至106年10月31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0,755元,則毋須併 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庭會議決議參照)。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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