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3號
原 告 宏宥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全生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被 告 台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雪
訴訟代理人 何大明
複 代理人 洪志宏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5日內,提出
兩造承作之
系爭鋼構工程部分,兩造利潤
計算書及分配款項之相關資料,
暨提出系爭鋼構工程何時由業主
驗收完成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