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62號
原 告 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興宗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 告 挺益調養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許可執行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15,38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