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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嘉簡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922號 原   告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芳億 被   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倚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育品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      應繳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9,9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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