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922號
原 告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芳億
被 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倚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育品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
應繳
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9,9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