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922號
原 告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芳億
被 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2
紙(下稱
系爭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後,竟遭以存款不
足及拒絕往來戶
退票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及
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3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僅以民事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狀聲明
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並
非單純,仍存有爭議等語。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及領款簽收單各4 紙影本為
證,被告固曾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惟僅稱本件債
務仍有爭議,然並未提出其所辯稱之相關證據
以實其說,
復
於本院審理中,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為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80 條第3 項前段規
定,視同
自認,則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
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
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是原告自得請求
自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從而,原告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二、三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
│編│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支票號碼 │
│號│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
├─┼──────┼─────┼─────┼───────┼─────┤
│1 │合作金庫商業│150 萬元 │106.06.30 │ 106.06.30 │MG0000000 │
│ │銀行東嘉義分│ │ │ │ │
│ │行 │ │ │ │ │
├─┼──────┼─────┼─────┼───────┼─────┤
│2 │彰化商業銀行│150 萬元 │106.06.30 │ 106.06.30 │ER0000000 │
│ │大林分行 │ │ │ │ │
│ │ │ │ │ │ │
├─┼──────┼─────┼─────┼───────┼─────┤
│3 │彰化商業銀行│150 萬元 │106.07.18 │ 106.07.24 │ER0000000 │
│ │大林分行 │ │ │ │ │
│ │ │ │ │ │ │
├─┼──────┼─────┼─────┼───────┼─────┤
│4 │合作金庫商業│150 萬元 │106.07.26 │ 106.07.26 │ME0000000 │
│ │銀行東嘉義分│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