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聯傳
相 對 人 高嘉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貳
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3 年
度嘉簡字第585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
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82號判決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經本院
依職權調
取
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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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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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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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聲請人預納 │
├───────┼────────┼──────┤
│地籍圖謄本費及│72,300元 │聲請人預納 │
│土地勘查複丈費│ │ │
├───────┼────────┼──────┤
│第二審裁判費 │5,130元 │相對人預納 │
├───────┼────────┼──────┤
│合計 │80,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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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75,720元 │
│(計算式:80,850元-5,130元=75,7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