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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嘉簡調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東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 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訴訟標的之 價額為新臺幣37,774,475元(即原告請求設定抵押權之債權額) 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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