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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嘉簡調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太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正 相 對 人 張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 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營業所、相對人張雅鈴戶籍址均在台中市西 屯區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 對人張雅鈴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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