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太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正
相 對 人 張雅鈴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
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
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營業所、相對人張雅鈴戶籍址均在台中市西
屯區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
對人張雅鈴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
可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