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206號
原 告 翰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俊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陞豈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759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23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