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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朴簡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56號 原   告 莊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棠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俊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涂國振之遺產管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涂國振之遺產 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 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中共有人涂烏硿已於民國 66年5 月27日死亡,而涂國振為涂烏硿之繼承人之一,涂國 振又於103 年7 月9 日死亡,原告遂列涂國振之子女涂雅惠 、涂雅婷、涂鎮山為被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 繼字第927 號民事卷宗,查悉涂國振之各順位繼承人(含長 女涂雅惠、次女涂雅婷、長男涂鎮山、姊涂美桂、妹涂玉花 、弟涂國榮)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是涂 國振之遺產屬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應選 任遺產管理人,原告並應列涂國振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當 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之 裁定,亦未以涂國振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依前揭規定及說 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涂國振之遺產管理人及住居所,及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涂國振之遺產管理人為被 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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