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56號
原 告 莊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雅棠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簡大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龔俊益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涂國振之
遺產管理人姓名
、
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涂國振之遺產
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
訟,其當事人之
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
裁判。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中共有人涂烏硿已於民國
66年5 月27日死亡,而涂國振為涂烏硿之
繼承人之一,涂國
振又於103 年7 月9 日死亡,原告遂列涂國振之子女涂雅惠
、涂雅婷、涂鎮山為被告。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
繼字第927 號民事卷宗,查悉涂國振之各順位
繼承人(含長
女涂雅惠、次女涂雅婷、長男涂鎮山、姊涂美桂、妹涂玉花
、弟涂國榮)均已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是涂
國振之遺產屬無人承認之繼承,依
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應選
任遺產管理人,原告並應列涂國振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當
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之
裁定,亦未以涂國振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依
前揭規定及說
明,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涂國振之遺產管理人及住居所,及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涂國振之遺產管理人為被
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