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60號
原 告 永舟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松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就溢收
之第一審
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返還原告永舟電通有限公司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340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永舟電通有限公司與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
令(106年司促字第1236 號),
嗣訴外人崧園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對
上開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本院不察,誤為被告提出異
議,而將該案視為起訴,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340元,經原告於民國106年3 月30日完納,有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 份
可佐。查本件被告既未對本院
106年司促字第1236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應已
確定,而無視為起訴問題(至於訴外人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
司提出異議為不合法,業經本院
駁回異議),故本院前命原
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40 元,顯屬溢收,
爰依職權裁定返
還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