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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朴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60號 原   告 永舟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松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就溢收 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返還原告永舟電通有限公司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4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永舟電通有限公司與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106年司促字第1236 號),嗣訴外人崧園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不察,誤為被告提出異 議,而將該案視為起訴,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340元,經原告於民國106年3 月30日完納,有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 份可佐。查本件被告既未對本院 106年司促字第1236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應已 確定,而無視為起訴問題(至於訴外人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 司提出異議為不合法,業經本院駁回異議),故本院前命原 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40 元,顯屬溢收,爰依職權裁定返 還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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