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朴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 原   告 東承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吳素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吳素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2573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