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
原 告 東承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仁模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吳素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吳素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2573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