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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朴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素姎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號之29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承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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