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素姎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號之29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承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