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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朴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83號 原   告 上品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2205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79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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