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94號
原 告 坤松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坤松
上列原告與
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2937號),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373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