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94號
原 告 坤松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坤松
被 告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於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合
先敘明。又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
繳裁判費13,568元,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1日送達原告,而
原告
迄未補正
等情,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嘉義簡易
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
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
抗告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