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161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被 告 中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