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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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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7 年度嘉小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復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72號 原   告 德旺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齎贍 被   告 李村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復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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