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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7 年度嘉小字第 8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82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楊富傑 被   告 泰亞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益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2,467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楊正光積欠原告債務112,750元,及其中1 06,327元自97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經原告取得鈞院 100年度司執字第33106號債權憑證在案,原告以該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楊正光對被告之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經鈞院 於105年9月1日核發105年度司執字第32065號執行命令,及 於106年8月23日核發106年度司執字第29461號執行命令,楊 正光對於被告每月薪資債權之3分之1應移轉予原告,並由原 告按月逕向被告收取。惟被告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原告依上開執行命令向被告按月收取時,被告仍拒不給付, 則依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52,467元及 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之 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 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 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 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 63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 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 人,債權人即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 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㈡、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0年 度司執字第33106號債權憑證、105年9月1日105司執字第000 00號、106年8月23日106司執字第29461號執行命令為證(本 院卷第13至2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事件全卷 與楊正光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本院卷第45頁) 核閱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㈢、從而,原告依上開移轉命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合 計52,4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11月14 日(本院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第一審裁判 費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期間 │最低基本工資│每月扣押金額│月份數│移轉比例│應收金額│ ├──────────┼──────┼──────┼───┼────┼────┤ │105年9月至105年12月 │20,008元 │6,669元 │4 │30.09% │8,161元 │ ├──────────┼──────┼──────┼───┼────┼────┤ │106年1月至106年8月 │21,009元 │7,003元 │8 │30.09% │16,436元│ ├──────────┼──────┼──────┼───┼────┼────┤ │106年9月至106年12月 │21,009元 │7,003元 │4 │26.82% │8,201元 │ ├──────────┼──────┼──────┼───┼────┼────┤ │107年1月至107年10月 │22,000元 │7,333元 │10 │26.82% │19,668元│ ├──────────┼──────┼──────┼───┼────┼────┤ │合 計 │ │ │ │ │52,4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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