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82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楊富傑
被 告 泰亞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益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2,467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楊正光積欠原告債務112,750元,及其中1
06,327元自97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經原告取得
鈞院
100年度司執字第33106號
債權憑證在案,原告以該
執行名義
聲請
強制執行楊正光對被告之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經鈞院
於105年9月1日核發105年度司執字第32065號
執行命令,及
於106年8月23日核發106年度司執字第29461號執行命令,楊
正光對於被告每月薪資債權之3分之1應移轉予原告,並由原
告按月逕向被告收取。
惟被告既未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
原告依
上開執行命令向被告按月收取時,被告仍拒不給付,
則依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52,467元及
自
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
本件之
訴等語。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㈡願供
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
債權人僅
取得以自己名義向
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
債務人僅
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
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
63年度
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
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
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
人,債權人即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
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㈡、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0年
度司執字第33106號
債權憑證、105年9月1日105司執字第000
00號、106年8月23日106司執字第29461號執行命令為證(本
院卷第13至24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事件全卷
與楊正光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本院卷第45頁)
核閱
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為
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㈢、從而,原告依上開移轉命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合
計52,467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11月14
日(本院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第一審
裁判
費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期間 │最低基本工資│每月扣
押金額│月份數│移轉比例│應收金額│
├──────────┼──────┼──────┼───┼────┼────┤
│105年9月至105年12月 │20,008元 │6,669元 │4 │30.09% │8,161元 │
├──────────┼──────┼──────┼───┼────┼────┤
│106年1月至106年8月 │21,009元 │7,003元 │8 │30.09% │16,436元│
├──────────┼──────┼──────┼───┼────┼────┤
│106年9月至106年12月 │21,009元 │7,003元 │4 │26.82% │8,201元 │
├──────────┼──────┼──────┼───┼────┼────┤
│107年1月至107年10月 │22,000元 │7,333元 │10 │26.82% │19,668元│
├──────────┼──────┼──────┼───┼────┼────┤
│合 計 │ │ │ │ │52,46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