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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7 年度嘉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雅雯 相 對 人 嘉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107 年 度嘉勞簡調字第5 號) ,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審查決定通 知書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 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 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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