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嘉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雅雯
相 對 人 嘉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宏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107 年
度嘉勞簡調字第5 號) ,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審查決定通
知書影本附卷
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
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
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
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