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嘉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簡佑晉
訴訟
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品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瑩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許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
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他跟相對人之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沒有
資力可以支出訴訟費用,而且本件訴訟並不是顯然沒有勝訴
的希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經查,聲請人已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核定
准予扶助,扶助內容為指定律師為其代理訴訟
等情形,有該
分會民國107 年8 月29日,申請編號0000000-N-008 之審查
表及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
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在卷
可證,
而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訴訟,也已經繫屬在本院,本院
依
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訴訟並不是顯無勝訴的希望
。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照上開規定,應該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