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234號
原 告 鎮臺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詣
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孟泰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700 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