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38號
原 告 邱文玲
訴訟
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被 告 大富行開發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鐘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案情繁雜,原定
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7 年12月25
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
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