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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7 年度嘉簡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富行開發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文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00元(計算式: (6+2)×5,700元/㎡)=4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