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64號
原 告 宏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奇修
被 告 祥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森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581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95,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94,5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1日送
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處查
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