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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7 年度嘉簡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原   告 鑫東南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聞 被   告 邱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8 年10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